(2017)渝0102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唐德朋与况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朋,况明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603号原告唐德朋,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况明会,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朋与被告况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朋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德朋负担。审判员 陈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