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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唐德朋与况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朋,况明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603号原告唐德朋,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况明会,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朋与被告况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朋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德朋负担。审判员  陈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