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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喜会与刘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会,刘伟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2137号原告张喜会,男,194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委托代理人寇彩云,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喜会之儿媳。委托代理人王永立,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告张喜会与被告刘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喜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喜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葛志芳陪审员  王玉红陪审员  梁存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