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386号原告:马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胡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马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马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买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