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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汪汉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汪汉良,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保4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854107178E(1-1)。负责人:严结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中剑,系该公司个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叶杰,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汪汉良,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被执行人: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小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585178635(1-1)。法定代表人:蒋初明,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因被执行人汪汉良向其借款,尚欠33万元逾期未还,另被执行人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故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汪汉良、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汉良、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诗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