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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长生、孙可心与孙长发、孙长岭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生,孙可心,孙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14号申请人:孙长生,男,回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丽竹,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可心,女,回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丽竹,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膑,男,回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孙长生、孙可心与孙长发、孙长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长生、孙可心提出追加孙膑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孙长生、孙可心于2017年4月26日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孙长生、孙可心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长生、孙可心撤回追加孙膑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管 毅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