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显丽、涂付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显丽,涂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裕彬。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被执行人陈显丽,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涂付成,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显丽、涂付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显丽、涂付成逾期未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显丽、涂付成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