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少辉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少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71号罪犯刘少辉,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少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少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宣判后,刘少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准许刘少辉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少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寻衅滋事罪。2012年3月1日至3月7日,刘少辉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三次在长葛市多地,采用骑车或驾车故意碰撞被害人驾驶的货车,制造假交通事故的方式,以看病、修车为由,强行向于某某等三名被害人索要现金共计12000元(案发后追退1800元)。该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案发后刘少辉等三被告人能主动退回全部或部分赃款。二、抢劫罪。2013年3月间,刘少辉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在长葛市、新郑市等地驾车拦截张某某等六名被害人所驾驶的大货车,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抢劫三起,劫取被害人现金7140元。该犯系主犯;其亲属代为积极退赃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于2016年7月13日缴纳罚金8000元。罪犯刘少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少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尚不满三年,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