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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966号原告: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XXXXXX。法定代表人:黄弢,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XXX。法定代表人:侯进桥。第三人: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法定代表人:袁理。原告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深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国嘉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变通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4元,由原告四川变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覃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