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杜异会与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433号被罚款人郑洋,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杜异会与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洋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郑洋罚款10000元,限在2017年月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