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陈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769号原告: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大道下段建川丽水青城。法定代表人:赵中彬,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潇,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原、被告协商后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化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4元,减半收取6042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6302元,由原告成都新莲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