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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顾后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顾后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2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误写为:上海宏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6室。法定代表人:郭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平,男,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后余,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缸顾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铭,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后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8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平、被上诉人顾后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9,302.69元(人民币,下同)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94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661.36元、2015年度至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10元。事实和理由: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上诉人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并以此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上诉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双休日加班按1.5倍工资计算;由于2014年11月上诉人合伙人分家,造成之前员工的考勤和工资确认单遗失;因被上诉人旷工,上诉人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已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被上诉人不接听电话、暂住地不明,才致使解除通知没有有效送达;被上诉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其希望多上班多加班,放弃休年休假是其自己意愿。顾后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意见,上诉人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其为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顾后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宏盾公司支付其:1.2013年12月10日至2016年5月16日的延时加班工资29,09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1,517元、节假日加班工资6,828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250元;3.2015年度至2016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89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顾后余与宏盾公司签订有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和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均约定岗位为保安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以此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宏盾公司保安员、保安主管等岗位,经批准,于2013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6年5月17日,顾后余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宏盾公司随后收到该通知书。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顾后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月数为8。顾后余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出勤460班次,宏盾公司已按140元/班标准计发工资,并注明“140×28”、“140×31”等;另有节假日出勤17班次,宏盾公司已合计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5,800元。顾后余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月均工资约2,664.55元(包括岗位津贴)。顾后余出勤分A班和B班,每班均为12小时。顾后余于2016年6月2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涉案仲裁申请,要求宏盾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0日至2016年5月16日的延时加班工资29,09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1,517元、节假日加班工资6,82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250元、2015年度至2016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897元。该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裁决,裁令宏盾公司支付顾后余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16日的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8,546.10元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51.38元、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928.74元,未支持顾后余的其余请求。顾后余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一审审理中,宏盾公司称顾后余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不服从工作调动并旷工,宏盾公司据此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顾后余未来领取,并提供关于浦汇大厦宏盾保安服务限期整改通知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情况说明加以佐证。顾后余对该组证据均不认可,称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顾后余的工资标准,经审查在案的工资支付明细表,其上注明“140×28”、“140×31”等,应理解为140元/班,故顾后余提出的140元/8小时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虽然劳动合同约定顾后余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根据工资支付明细表,顾后余的工资实际并未按此标准发放,宏盾公司所作140元/班中包含全额加班工资的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扣除必须用餐时间后,一审法院认定顾后余每班出勤11小时,宏盾公司已按140元/班的标准发放工资,该已发工资中包含100%的延时和双休日加班工资。顾后余所在保安员岗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相应的双休日加班视作延长工作时间,应按150%的标准计发该部分加班工资。宏盾公司未提供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和2016年5月的工资支付明细表,一审法院酌情按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的月均出勤班次计算该段期间的出勤情况。经核算,宏盾公司尚应支付顾后余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9,302.69元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940元。顾后余主张该段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顾后余主张2014年6月之前的延时、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未举证证明存在相应的加班,故该些请求亦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顾后余于2013年12月10日入职,但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缴费月数仅为8,故至少存在4个月的养老保险宏盾公司未依法为顾后余缴纳。顾后余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宏盾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根据顾后余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均工资数额,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经济补偿为6,661.36元。因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顾后余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余事由,不再审查。宏盾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向顾后余送达,对此提供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亦不再审查。宏盾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顾后余休了2015年度至2016年度的年休假,一审法院根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认定该两年度未休年休假为6天,应得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10元。为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判决:一、宏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顾后余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9,302.69元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940元;二、宏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顾后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661.36元;三、宏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顾后余2015年度至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470.10元;四、驳回顾后余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其每班支付被上诉人140元工资中已包含了当日延长工作时间150%的加班工资,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其合伙人分家,造成之前员工的考勤和工资确认单遗失,系上诉人自身管理问题,不能免除其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法院酌情采纳140元/班工资中包含了100%延时加班工资,上诉人还应当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对于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另一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虽然作出过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正如上诉人自述,因被上诉人不接听电话、暂住地不明,致使解除通知没有有效送达。而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已有效到达上诉人,故本案劳动关系系由被上诉人解除。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没有为被上诉人缴纳足额的养老保险金,被上诉人为此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关于本案的其他争议,原审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宏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东和审判员  韩东红审判员  徐 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