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胡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87号罪犯胡伟,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5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表扬2次,获奖分4006.8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