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英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耀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耀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5797号原告上海英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林世平。委托代理人刘冀闽,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妍,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耀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樊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耀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