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有限公司与宝鸡八钢(集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施云昆、深圳伟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有限公司,宝鸡八钢(集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施云昆,深圳伟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玉缘路国际银座**幢*楼。法定代表人:樊伟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辉,云南雲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灏,该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宝鸡八钢(集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东凤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让让,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施云昆,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伟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八钢(集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施云昆、深圳伟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伟力达地球物理勘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江海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