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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泊与赵宏民间借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泊,赵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02民督17号申请人胡泊,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赵宏,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德令哈市。申请人胡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于2016年9月16日被申请人赵宏从申请人胡泊处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申请人胡泊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赵宏以种种借口拒不付款。现申请人胡泊以被申请人赵宏出具借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赵宏支付借款1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宏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泊支付借款100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赵宏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雯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