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泗阳县三庄乡杨圩村村民委员会与黄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三庄乡杨圩村村民委员会,黄庭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2878号原告:泗阳县三庄乡杨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杨圩小区。负责人:侍行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阳,泗阳县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庭连,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原告泗阳县三庄乡杨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圩村委会)与被告黄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圩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庭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圩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9日,被告在杨圩村委会租地经营期间,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黄庭连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9日,被告黄庭连向原告杨圩村委会借款20000元,并签名出具条据一张,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被告黄庭连应归还原告杨圩村委会借款2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庭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庄乡杨圩村村民委员会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黄庭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