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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利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利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81号罪犯黄利军,别名军哥,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利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黄利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22日下午5时许,黄利军将毒品海洛因13克卖给李真真等人,李真真等人在襄城县与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查获毒品3.5克,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2016年7月6日缴纳罚金20000元。罪犯黄利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一般、一般、优秀、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利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利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