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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路蓉诉崔俊刚、席晓荣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路蓉,崔俊刚,席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财保18号申请人马路蓉,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被申请人崔俊刚,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被申请人席晓荣,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2016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崔俊刚、席晓荣向申请人马路蓉借款200000元,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转款,被申请人崔俊刚、席晓荣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支,约定还款期为2016年11月17日,并以长治市保宁西街166号世龙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作抵押。借款至今,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款200000元(账号47910301020000XXXXXXX、账号47910301020000XXX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路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崔俊刚、席晓荣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冻结申请人马路蓉名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定期储蓄存款200000元(账号47910301020000XXXXXX、账号47910301020000XXXXXX)。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马路蓉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