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利娟、司纪森等与田国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娟,司纪森,田国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805号原告:王利娟,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司纪森,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田国卫,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秀水新华城。原告王利娟、司纪森与被告田国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利娟、司纪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娟、司纪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利娟、司纪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利娟、司纪森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