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德明、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明,李胜利,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吴小红,吴云灿,吴松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明,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利,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中国水暖城(二期)2幢06-08号。负责人:吴婷婷,该支行副行长。原审被告:吴小红,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吴云灿,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吴松泉,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李德明、李胜利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原审被告吴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李德明、李胜利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德明、李胜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黄德福代理审判员 傅天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吕海芸速 录 员 郑伟江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