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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薛增强与常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增强,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薛增强。被执行人常伟。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增强与被执行人常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1000元,受理费37.3元,执行费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3日申请人薛增强撤回了该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常伟回家后再申请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