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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安为与被告任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安,任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277号原告:赵海安,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焊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吉,系大洼县大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强,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赵海安为与被告任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