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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闵俊申请执行安徽珀菲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俊,安徽珀菲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闵俊,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被执行人安徽珀菲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0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定金7640元,装修款6280元,诉讼费228元,执行费109元,合计142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9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珀菲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2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9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