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春树与马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树,马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1465号原告:吕春树,男,1964年5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马君,男,1990年5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负责人:赵桂水,职务:总经理。原告吕春树与被告马君、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春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君、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吕春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3日,在307国道献县河城街高速口东侧,马君驾驶小型客车追撞前方顺行的赵清洁驾驶的小型轿车,赵清洁车又与前方顺行的吕春树驾驶的微型客车碰撞,造成赵清洁车上乘坐人受伤、车辆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马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吕春树车辆损失赔偿问题上,原、被告不能达成共识,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马君未作答辩。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30万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诉求应有合理合法的证据支持,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非承保和赔偿范围。原告吕春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实事故的发生及责任比例的承担;2、修车发票一张、维修明细一张,证实原告修车花费情况;3、(2017)冀0929民初822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马君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已用完;4、行驶证一份,用于证实原告系车辆的所有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3日12时50分许,马君驾驶冀E×××××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7国道献县河城街高速口路口东侧时追撞同向顺行的赵清洁驾驶其所有的冀J×××××号车(张菊香、李艳超、李兵涛乘车),赵清洁车辆又与前方同向顺行的吕春树驾驶的冀J×××××号车碰撞,造成张菊香、李艳超、李兵涛受伤,车辆等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马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原告吕春树系冀J×××××车所有人。2017年3月20日,该车被送进献县风顺汽修厂修理,原告吕春树支付修理费2000元。另查明,冀E×××××号车为被告马君所有,该车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一份,其中各分项限额为: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均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另查明,2017年2月9日,赵清洁、李兵涛、张菊香、李艳超将马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诉至献县人民法院,献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2017)冀0929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142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四原告2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提供的修车费发票、修车明细、行驶证、(2017)冀0929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开庭笔录等可供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君驾驶冀E×××××号车与原告赵清洁驾驶的冀J×××××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张菊香、李艳超、李兵涛受伤、车辆损坏,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吕春树的损失,被告马君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冀E×××××号车在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处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依法由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人比例及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吕春树。综上,原告吕春树的损失为维修费2000元,依法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春树1950元【2000元-赵清洁驾驶的冀J×××××车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50元(为马君的车损预留5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春树维修费19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