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崔正峰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崔正峰,苏晓明,洪军,亳州市荣兴建材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9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黎,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正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苏晓明,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军,女,1953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荣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洪军。被执行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崔正强。本院在执行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崔正峰、苏晓明、洪军、亳州市荣兴建材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划拨被执行人崔正峰、苏晓明、洪军、亳州市荣兴建材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683.93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广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