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永举与五河县相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相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举,五河县相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相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637号原告:刘永举,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五河县相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河县浍南镇郞湖村。法定代表人:王相民。被告:王相民,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永举诉被告五河县相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相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永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河县相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相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举撤回对被告五河县相明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相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