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胜、韦立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韦立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胜。被执行人韦立状。申请执行人黄胜与被执行人韦立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立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胜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立壮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6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立状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仍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其银行存款12130元。2017年5月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后同意由被执行人韦立状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胜借款本息50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余下的7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黄胜当日返还给被执行人韦立状。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必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韦德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