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申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克讯、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克讯,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6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克讯,男,196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范自法,该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富达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邱克讯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以下简称巢湖医院)、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3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克讯申请再审称,巢湖医院和水利公司撇开实际施工人邱克讯擅自结算行政楼改造工程造价应属违约不当行为,损害了邱克讯的合法权益,邱克讯知情后一直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称“一审法院判令发包人直接向邱克讯支付工程款不当”,系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水利公司与巢湖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案涉巢湖医院行政楼改造工程,水利公司承接该工程以后将该工程通过签订《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的方式交由邱克讯实际施工。水利公司和巢湖医院双方就工程决算价款已经通过审计方式完成决算,确认价款为2266734.78元。邱克讯主张工程款并结算的对象应为水利公司,且邱克讯与水利公司之间已经对案涉工程完成决算和对账。通过邱克讯向水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和附件工程款支付清单可以反映邱克讯与水利公司确认案涉工程价款为2266734.78元,并且水利公司已经向邱克讯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因此,本案中邱克讯请求法院判令巢湖医院与水利公司连带赔偿其额外的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邱克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克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