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晓弟申请执行邰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弟,邰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5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弟,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邰亚娟,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邰亚娟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晓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邰亚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邰亚娟与申请执行人王晓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21050元双方予以认可,执行费216元被执行人邰亚娟已交,因被执行人邰亚娟在本院涉案较多,法院已冻结其工资账户,待履行完其他权利人义务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晓弟款项,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5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邢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