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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福利、颜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利,颜京红,臧秉省,郭安风,臧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767号申请人:王福利,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颜京红,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臧秉省,男,194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郭安风,女,194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臧诚,男,199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福利与被申请人颜京红、臧秉省、郭安风、臧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臧殿来(身份证号:)及被申请人颜京红、臧秉省、郭安风、臧诚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福利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臧殿来及被申请人颜京红、臧秉省、郭安风、臧诚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