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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阳等与高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阳,聂立静,高永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20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森原告:陈华阳,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聂立静,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高永吉,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阳、聂立静、高永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送达开庭通知等相关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能送达开庭通知等相关材料,致使本案无法在审限期内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