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715号原告郑某,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辛某,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