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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715号原告郑某,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辛某,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泰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