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386柏森朱与杨刚、曹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森朱,杨刚,曹敏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386号原告:柏森朱,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鸥,江苏颐华(张家港)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刚,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曹敏珠,女,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徐佳(受杨刚、曹敏珠的共同委托),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森朱与被告杨刚、曹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柏森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柏森朱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森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柏森朱已预交),由杨刚负担。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雨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