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达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达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90号原告:赵达会,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瑜,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池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青,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乾,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赵达会与被告刘全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达会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刘全刚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赵达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达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达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8元,由原告赵达会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