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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北鹏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胡冬香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69号申请执行: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兴旺,局长。被执行人,湖北鹏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农贸大市场交易8区6栋38―39―40号。法定代表人:胡冬香,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鹏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鹏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行审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福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