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陆林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刚,陆林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122号原告:赵智刚,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陆林辉,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韧,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赵智刚诉被告陆林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赵智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刚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