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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明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途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明途,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家住蒙城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辩护人胡莉娜,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途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明途及辩护人胡莉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马明途因个人爱好,先后通过网络获得了1支气枪和1600余发铅弹并私藏于工作地点。2017年1月,涉案1支气枪及1522发铅弹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铅弹属5.5mm气枪铅弹,涉案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马明途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赶至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兰亭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马明途无持有弹药的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明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弹药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扣押清单、微信注册信息、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枪弹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清点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途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明途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明途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明途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被告人马明途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胡莉娜建议对被告人马明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明途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金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