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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仲伟银、仲伟新与沃其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银,仲伟新,沃其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499号原告:仲伟银,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伟新,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银。被告:沃其韩,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伟银、仲伟新与被告沃其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伟银、仲伟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仲伟银、仲伟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