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7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8月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3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苏09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曹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09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立林审 判 员 孙 婕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