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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乾峰、宋玉庆、王文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乾峰,宋玉庆,王文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乾峰,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玉庆,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渊,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定军山镇沟口村二十三组00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20214377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胡乾峰、宋玉庆、王文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乾峰、宋玉庆、王文渊银行存款7.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