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毅、徐红梅、魏志、张玉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毅,徐红梅,魏志,张玉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雷霆,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毅,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徐红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魏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张玉碧,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毅、徐红梅、魏志、张玉碧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