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迟可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可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42号原告迟可华,男,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系××××××罐式半挂货车实际车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可华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可华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