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孟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晋0105刑初103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昱,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山阴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国伟。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代表刘某1、刘某2、王某1、被告人孟昱及其辩护人刘国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李磊磊(另案处理)在白建武(在逃)的授意安排下成为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281号)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曹鸣钰(另案处理)为该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业务员招聘、培训、宣传等业务。李磊磊、曹鸣钰以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为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筹集资金为由,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以高额利息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为诱饵,雇佣许雯(另案处理)等业务员在繁华街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承诺函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山西泽华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显示: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日记账记载1247.5万元,涉及公众42人;在此期间,”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累计支付利息(红利)51.0031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尚未清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868.5万元,涉及公众36人。截至目前,登记报案人36名,涉及投资金额884.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金额77.29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846.709万元。李磊磊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除400万元汇到白建武个人银行卡及300万元汇到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账户外,其他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提成款和退还本息。截至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涉案白建武银行账户8个,冻结涉案资金18.477915万元;查封涉案白建武名下车辆8台、涉案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金丝楠木衣柜2个、金丝楠木圈椅和小桌子5套及涉案现金3万元。被告人孟昱于2014年8月底至2014年11月底,在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具体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业务员管理、培训、宣传等业务。根据公安机关统计,在孟昱任业务经理期间,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710.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金额689.2865万元,涉及公众31人,非法赚取公司工资12500元。2016年8月6日,孟昱向公安机关交涉案款125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抓获及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章程、借款合同、出借方委托居间服务协议、借款凭证、承诺函、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同案犯供述、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昱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传单等宣传途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以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涉及31人,造成实际损失金额689.286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昱辩称在其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00万元左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刘国伟的辩护意见是,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内部员工的116万元、孟昱任职期间的续签借款合同金额248万元以及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曹鸣钰直接吸收的195万元依法应从孟昱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孟昱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作用及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涉案款,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白建武(在逃)授意安排李磊磊(已判决)成为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281号)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安排曹鸣钰(已判决)为该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业务员的招聘、培训、宣传等业务。李磊磊、曹鸣钰以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为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筹集资金为由,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以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为诱饵,采用先前返利的方式,雇佣许雯(已判决)等人在繁华街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进行公开宣传,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承诺函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止2014年12月31日,报案投资人共计36名,涉及投资金额884.5���元,实际损失金额846.509万元。李磊磊将所吸收的资金汇到白建武个人银行账户400万元,汇到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账户300万元,其他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提成款和退还本息。被告人孟昱于2014年8月底至2014年11月底期间在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具体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业务员管理、培训、宣传等业务。在孟昱任职期间,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20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金额199.1465万元,涉及公众17人,非法赚取1.25万元。2015年1月26日,孟昱将该公司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上缴;2016年8月6日,孟昱将其个人违法所得1.25万元予以退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及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太原市晋源区兰亭御湖城1期7栋1单元9层楼道内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孟昱抓获。2、被害人刘某1、牛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其宣传、介绍公司的项目好、利息高,安全保险,公司有个洛阳雅木轩工艺品的项目,前景可观。其听了介绍、宣传后遂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将相关投资金额交给了山西壹鼎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是李磊磊,经理是曹鸣钰,业务经理是孟昱,业务员有许雯等。刘某1亦证实,报警当天,曹鸣钰到公司后,就被客户围起来,没有办法离开,他是因为客户不让走,才去的公安机关。3、证人赵某1、许某、王某2、李某、王某3、左某、苏某、赵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均系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公司的副总曹鸣钰直接管理公司业务员,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是李磊磊,业务经理是孟昱,业务员有许雯等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投资理财,客户有的是主动来公司咨询,也有的客户是由业务员们出去发传单,传单上写着公司的项目介绍,靠传单把客户吸引到公司之后,由业务员讲解公司的情况,告诉客户公司的投资周期、投资利息和公司投资的项目,一般建议短期投资,因为短期投资比较保险。客户决定投资后,业务员负责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公司留一份,顾客有一份,项目方也有一份。合同是财务工作人员打印的。客户投资的钱交给公司的财务人员了。利息大概是一分五,每个月的20号给客户发放,有的客户拿现金,有的打到客户的银行卡上。业务员会告诉客户公司在洛阳有个项目,是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业务员的收入为底薪加提成。董事长不在的时候,曹鸣钰就是总负责人,什么事情都管。听说项目方白建武是公司的幕后老板,有多个金丝楠木的展厅与豪车。老板给业务员和客户总共二分的利息,客户的利息具体是多少由业务员跟客户谈,给的客户越低,业务员的提成就越高。公司POS机绑定的账户是李磊磊的民生银行账户。公司收的现金也存入了李磊磊的民生银行账户。王某2接手出纳工作后,公司收取的客户理财款就都在李磊磊的���个民生银行账户上,其接手出纳工作时,账上有4万余元钱,主要开销有支付客户利息、支付员工工资和提成、日常报销等。10月31日时,有个客户做了190万元的理财,当天,李磊磊就给项目方雅木轩公司转款200万元,现在这个账户上的余额为2元左右。4、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会计。其于2014年2月底入职,当时公司的法人是朱小波,总负责人是卫小明。2014年5月份,公司的法人换成李磊磊,6月份公司的总负责人换成曹鸣钰。山西壹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交接的时候,债务往来是1264万元,这些债务主要是壹鼎投资担保公司尚未给他们公司投资客户返还的投资款,到了2014年6月底壹鼎投资担保公司的法人朱小波陆续将1164万元打到李磊磊的个人账户1064万元,打给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100万元,还有100万元是扣除的转让费。李磊磊担任山西壹鼎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截止目前一共有880.05万元欠款。这880.05万元给雅木轩项目投了528万元,李磊磊借出去32万元左右,剩下的就是给客户返利和公司的日常开销。客户当月的利息在投资当天就由客户拿走了,下个月的利息是每个月的20号提前一个月给客户发放。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情况说明”证实了涉案财产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情况。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孟昱于2015年1月26日将该公司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人民币予以上缴;于2016年8月6日退缴其个人违法所得12500元人民币。7、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份转让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了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以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8、举报材料、借款合同、出借方委托居间服务协议、借款凭据、出借资金及收益还款计划表、承诺函、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款”的情况说明证实,36名投资人与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及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进行投资的日期、金额及返利情况。9、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孟昱任职期间首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群众投资明细表、续签客户明细表证实,孟昱任职期间首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投资人共计24人,涉及合同金额4625000元,实际损失金额4493765元,其中包括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曹鸣钰涉及的投资人7人,该7人涉及合同金额2550000元,实际损失金额2502300元;续签借款担保合同的投资人共计7人,涉及合同金额2480000元,实际损失金额2399100元。10、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款”流向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民警对白建武、李磊磊、曹鸣钰等人的多个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现发现受害群众的”投资款”均打到了李磊磊的两张民生银行卡(账号×××、×××)及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经统计,”投资款”经以上三张银行卡后又流向:(1)投资客户每月定期的利息发放及退还投资本金;(2)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及提成款的发放;(3)转给洛阳雅木轩公司账户300万元整;(4)转给白建武个人银行账户400万元整。民警已就上述款项的流向赴河南省洛阳雅木轩公司的办公地址进行调查取证,但发现该公司人去搂空,院门紧锁,无人接待。11、(2016)晋0105刑初80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李磊磊、曹鸣钰、许雯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处情况。12、李磊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5月10日左右,白建武在伊川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洛阳的一家茶社。我们去了后有一个50多岁的男子在茶社等着我们,白建武给我介绍该男子叫曹鸣钰,说曹鸣钰曾在洛阳的一家投资公司干过。白建武让我和曹鸣钰一起去太原管理他刚接手的一家投资公司。白建武说让我当这家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让曹鸣钰负责投资公司的具体管理事宜。白建武向曹鸣钰承诺工资待遇不会低于他在洛阳的投资公司。让我好好��,过几年给我买套房子。我们都答应了。2014年5月12日,我和曹鸣钰坐车来到太原长风街的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并且和原山西壹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老板习召辉进行了交接。接下来我和曹鸣钰就开始开展业务。直到2014年9月中旬,我因家中有事回了老家,2014年9月公司资金链断裂。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幕后老板是白建武,执行总监是曹鸣钰,业务经理是孟昱,业务员大概有五六个,但我只知道有个叫许雯的。我们通过宣传等手段答应给客户1.5-1.8%的月利率,来吸引百姓投资到公司。周期从3个月到1年不等。客户投资后都是直接把利息扣掉。我们是以第三方借款担保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同内容是,出借人为客户,借款人是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担保方是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和洛阳鑫龙搅拌站。我们通过发传单、在公司门口做宣传,在纸杯或���购物袋、抽纸上做广告发放小礼品等形式进行宣传。我们告诉客户借款方雅木轩在河南伊川很有实力,是做高档金丝楠木家具的,每套家具都在百万以上,并且经常有人买家具,钱放在这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同时我们还组织客户代表前往雅木轩公司实地考察,并带领他们到洛阳免费旅游。从开业至今一共吸收的存款大概有800多万。2014年5月中旬,我给雅木轩的账户上分两次共计打入130万元左右。2014年5月下旬,我给白建武的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打入400万。还有一部分钱,白建武让我打款,打给谁我记不清了。实际打款以公司账目为准,这些钱全部都是白建武打电话,让我打到这些账户上的,这些钱用途是什么我不知道。从2014年5月份开业至今连本带利给群众返还300万左右。客户交我们钱有的是通过POS机刷卡,有的是现金,有的是银行转账。POS机刷的钱都进入我的��生银行卡了。客户交给财务的现金,刚开始财务把现金打入我的建设银行卡,后来又存入我的民生银行卡上。卡找不见了,卡里没钱了。转账的钱转到了我的民生银行卡上了。曹鸣钰是负责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包括公司对客户的宣传、招聘等事宜。我负责管理客户打到公司的钱,并且按照白建武的指示,将钱打入他的名下。我打给白建武的钱都是客户存到壹鼎公司的钱。我在公司当法人期间没有工资,生活费用公司报销,当时白建武许诺让我好好干,过几年给我买套房子。白建武的企业有: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晓龙)、洛阳奇宝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磊)、龙鑫搅拌站(法定代表人是白高龙),实际控制人都是白建武。公司与客户签的合同中的所有的章包括借款方雅木轩、担保方龙鑫搅拌站的章都是白建武打电话让我去伊川的茶社找他公司的员工拿的。拿到太原后我一个人在已经打好的空白合同上把章盖上去。具体如何接手壹鼎公司都是白建武和对方谈的,我只知道以前公司账目上是1264万元,但是我接手时对方只给了我1164万元,剩下100万元是转让费。我刚接手时,山西壹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欠群众1264万元,后来该公司给我建行卡上打入1164万元,加上100万元的转让费,等于是壹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欠客户的钱了。具体业务是曹鸣钰管的,我记的业务员的提成好像是万分之二,隔一个月给一次。我和曹鸣钰都是直接受白建武控制,我俩有什么事都是向白建武汇报。我主要负责把公司吸收的资金打到白建武的账户或者白建武指定的账户,曹鸣钰主要负责提升公司的业务以及公司的人员管理及后勤。孟昱是曹鸣钰在2014年7月份左右聘用的,孟昱来了公司以后就开始担任公司的业务经理,开始培训���务员,并提升公司的业绩。后来孟昱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以此来提高公司的业务量。但是孟昱应该是没有赚取过提成。因为我不具体负责公司的管理,所以业务员的名字我记不清了,只记得一个叫许雯的。13、曹鸣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5月我通过朋友刘玉光介绍,说是有一个叫白建武的在河南有六、七个企业,准备在太原市开一个投资公司,你们去见见白建武,后来就约了白建武见了面,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叫李磊磊的,白建武和我说让我负责企业管理,让李磊磊全面负责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让我管理公司,主要是管理员工,负责公司的行政,月薪给我8000元,当时我也没有什么正经工作,觉得白建武给的条件挺好,就达成一致,决定来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到了五月底,我和李磊磊一起来到太原,李磊磊领着我到了长风街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并宣布我为该公司执行总监,这样我就开始上班了。因为我们接的壹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摊子,这段时间基本就是前期公司的客户退款,基本没有客户来投资,到了7、8月份白建武就给我和李磊磊打电话让我们赶紧招聘当地人员,看能不能多拉点客户。7月底,有一个叫孟昱的前来应聘,我就问他认识当地的人多不多,有钱的人多不多,孟昱说他以前在国信钱元当过总经理,能拉过来客户投资,我就告诉孟昱回家等消息,然后我就把孟昱的基本情况告诉了李磊磊,李磊磊说可以,于是到了8月初,我电��通知孟昱让他上班,并让孟昱担任销售总经理,负责培训业务,带领团队提高业绩,这样公司就开始运作了。我从进入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到现在,公司一共融资了800多万元。目前公司的老板李磊磊已经逃跑,到期的投资款公司无法给返还。公司选择的是洛阳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做融资方,是白建武告诉我和李磊磊选择的。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磊磊,住所在太原市平阳路281号。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整,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房地产、能源、矿山、旅游、公路的投资。办公地点是小店区长风街桥东二层门面房,公司还有一个股东叫张哲。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是由壹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转变过来的,公司的实际操纵人是白建武,2014年5月23日公司成立,法人代表由李磊磊担任,我也是在公司成立后才加入该公司的,���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前期业务都是接手的壹鼎担保公司的业务,具体两家公司如何商定的转接我不清楚,主要是白建武和之前公司的负责人商定的好的。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办公地点还是以前壹鼎担保公司的办公地点:小店区长风街长风桥东恒实大厦对面小二楼,公司的工作员工还是之前公司的员工,公司成立后,李磊磊作为法人代表,我是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就是将壹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前期的业务进行整合,然后进行公司自己的新业务,不过在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公司主要是将壹鼎公司前期融资客户进行维稳,还有就是将壹鼎公司投资的到期客户的钱进行返还,返还的钱全部由白建武给李磊磊,然后由李磊磊再发放给到期的客户。到了2014年7月份以后,壹鼎公司前期投资的到期客户的钱基本返还完了。然后白建武就给李磊��打电话要求李磊磊开始拓展我们公司的新业务,也就是进行融资。刚开始时,公司融资的效果并不好,白建武就给李磊磊打电话,要求我们招聘新的业务员,李磊磊就将这工作交代给我,由我负责招聘,孟昱加入公司后,我组织公司员工开会,一方面介绍孟昱的加入,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工作人员打起精神来,好好开展工作,孟昱加入后,我就安排孟昱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业务,孟昱培训员工后,组织公司的业务员前往小店区李家庄等村落派发传单,拉拢客户投资,公司融资效益越来越好,截至目前,融资额达800万余元。我实际上就是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负责公司的业绩、后勤、行政,说详细点也就是李磊磊和白建武直接联系,然后李磊磊将白建武的指示下达于我,我就按照李磊磊和白建武的指示,安排公司的具体职责,组织公司员工开会,给公司员工打气,招聘员工,安排公司的具体融资事务,但是我也不是经常在公司,有时候我也回河南,忙活自己家里的事,但是只要我一回来,我就根据白建武和李磊磊的指导来工作。我的工资是李磊磊直接给我发放,每个月6000元的工资,也没有其他提成和补助,白建武和我说等到年底业绩好的话,肯定不会亏待我,肯定会有其他方面的奖励,实际上白建武让我加入公司就是看我有管理方面的能力,想让我来稳定公司员工情绪。因为当时两个公司在更替,新老板,旧员工,觉得我年纪大,有公司管理这方面的能力,让我稳定公司员工情绪,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李磊磊和白建武直接接触,全面负责公司,我将每个月的融资情况汇报给李磊磊后,李磊磊再汇报给白建武,主要就是李磊磊会把融资的钱全部支配。部分钱直接汇到雅木轩公司,还有的通过李磊磊的银行卡转给了白建武,其余的钱我不清楚李磊磊如何支配。投资客户都是业务员负责拉拢,业务员将客户带到公司之后,业务员和客户进行介绍,客户愿意投资之后,客户就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将投资款交到公司,现金是由公司的出纳收取,转账的话,有的直接转到雅木轩公司的账户,有的是转到李磊磊的账户上。和客户签合同是业务员负责的。客户的利息是一分五到一分八不等,业务员是每笔业务两个点,剩下的就是公司的,规定这样的利润是延续了之前公司的规定。我不知道我们公司有没有实际的项目,但是公司宣传的时候都是以雅木轩项目进行宣传。我们公司和客户介绍就说雅木轩是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借款,担保方是伊川隆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居间方是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项目公司、担保方、我们公司都是白建武自己的公司。雅木轩项目是洛阳市雅木轩工艺品有限���司,法人代表是白晓龙;担保方公司是伊川隆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白高龙;还有一个是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磊磊,实际操控人是白建武。白晓龙、白高龙、白建武的关系据我听说是叔侄关系。投资项目的宣传材料是早之前的壹鼎投资担保公司剩下的一部分,后来孟昱策划了一份一个月的优惠活动,目的是为了提供业务量,然后与李磊磊商量好后,拿给我看了看,我觉得既然李磊磊已经审核通过,我安排公司行政人员王某3找的地方印刷的。业务员拿出去派发的宣传页主要是介绍客户投资的利率,以及投资我们公司的风险介绍,还有雅木轩的宣传册是李磊磊提供的,客户来公司考察时,业务员就将雅木轩的宣传册拿出来给客户看。我们公司的董事长是李磊磊,执行总监是曹鸣钰,销售(业务)总经理是孟昱,行政主管是王某3、赵某2,��务是周某,出纳是王丽,业务员是郭倩茹、许雯、樊胜男、李某、徐浩、赵涛。李磊磊,公司主负责人,我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负责管理公司业务、行政、后勤,孟昱负责公司业务,管理业务员,王某3、赵某2负责招聘、后勤,周某负责记账,王丽负责收取客户投资款,业务员负责宣传、拉业务。我们办公地点的租金是公司支付的,租金每年46万元,是李磊磊给支付的,现在租金还欠房东13万元。最初接手公司时之前公司到期的客户的钱是上个公司的老板给了白建武,白建武通过转账给了李磊磊,李磊磊再把这些钱支付到期客户。后来公司自己融资之后,到期客户的钱都是后期融资客户的钱偿还之前到期客户的投资款,还有一些钱是白建武给支付的。客户投资交款的时候就把第一月的利息给扣除了,然后每个月的20号返还下个月的利息,由公司的出纳王丽负责给投资客户返还。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接手的是壹鼎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壹鼎担保公司也是融资的,2014年5月的时候,白建武和壹鼎投资担保公司老板商定由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来接手壹鼎担保公司的业务,具体交接细则我不清楚。我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借款合同》,出借方是客户,还有借款方、担保方、居间方,合同约定客户向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如数退还客户投资款,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为居间方。业务员主要是派发宣传单,然后拉拢客户投资,与投资客户签订合同。业务员首先是给客户发放宣传单,然后给客户讲解公司项目,和客户说有担保方,有项目方,公司有实力,给客户发放抽纸等小礼品吸引客户,客户到达公司之后,主要就是给雅木轩的宣传册。孟昱加入公司后,准备了一套培训课题,给业务员们进��讲解,充实业务员的业务知识,策划宣传册。通过孟昱的工作,公司业务量很大提升。老百姓投资的钱都是通过李磊磊的银行卡打到白建武指定的银行卡上了,这个事我没有过问过,都是李磊磊操作的。孟昱在公司担任业务经理,2014年11月他跟公司财务上借过3万元钱。14、许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1月1日左右,我应聘到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刚开业,是一个姓卢的经理接待的我,跟我介绍公司的情况,之后就开始对我们几个业务员进行培训。到了2014年5月份,公司行政上的���某3告诉我公司的法人变成了李磊磊,之后李磊磊也给我们开了一次会,当时卫晓明介绍说李磊磊以后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曹鸣钰是公司的总经理,曹鸣钰当时也说公司的事情以后就是他和李磊磊负责。当时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就有客户上门来咨询公司的投资情况,当时我们业务员负责接待及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如果问到我们不懂的,就把客户带到卫晓明的办公室由他来接待,等谈下来以后就由我们来帮助客户签订合同。大概在2014年7、8月份,公司招聘了业务经理孟昱,孟昱到了公司以后,先对我们进行了培训,告诉我们投资担保行业是有前景的,跟银行的理财是一样的,并且告诉我们发放宣传资料必须到人多的小区发放,告诉我们在介绍公司时必须要跟客户讲明白公司是证件齐全的,并且是国家允许的,公司老板是资金雄厚、有实力的。培训结束��后,孟昱就亲自带我们业务员去周边的小区发送宣传资料,如果有群众问公司的情况,我们就给他介绍公司的情况,并且在之后还在公司搞了一个座谈会,把我们掌握的对公司感兴趣的客户约到公司来,他统一给客户们讲公司的情况。在后期孟昱还搞了一个短期投资活动。当时搞了这个活动以后,来公司咨询和投资的人就多了。到了2014年11月底,赵某2告诉我们公司法人和董事长李磊磊不接电话,曹鸣钰家里有事回了河南,当时公司给客户发放利息和本金也都向客户解释要推后几天,我就在当时辞职不干了。我是公司的业务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不知道是谁,平常公司的大小事情一般都是请示曹鸣钰。公司在2014年5月份之前是以医疗器械项目来进行融资的,后期都是以伊川雅木轩来作为投资项目跟客户介绍的。客户投资的现金就直接交给财务,刷卡的话就直接在我们财务室的POS机上刷卡。我们的提成是千分之一,到后期业务量在40万元以上的就是千分之二。我介绍的客户有刘某1、张利英、牛伏元、王金柱、胡小鹏,这五人一共投资了127万元,其中刘某168万元,牛伏元20万元,张利英9万元,王金柱10万元,胡小鹏20万元。刘某1的68万元投资款是我和郭倩茹一起签订的合同,当时说好的是我和郭倩茹一人一半。15、被告人孟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8月底,我应聘到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总监曹鸣钰和我说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是正规的中介公��,负责为有借款需求的企业寻求资金。我当时应聘的是业务员,但是曹鸣钰看我在太原人脉比较广,让我寻找投资客户,给了我一个业务经理的头衔。我主要传达曹鸣钰的各种指示,带领业务员去附近的繁华场所发放相关的宣传资料,还对业务员培训过一次相关的礼仪道德方面的知识。我没有做过业务,也没有赚取过提成款,一共赚取了12500元的工资。我从2014年8月底一直工作到2014年11月底公司出事,大概工作了3个月左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磊磊,业务总监是曹鸣钰,出纳叫王丽,业务部有我、许某、许雯、赵某1、樊胜男、郭倩茹等人。短期投资活动不是我搞的,是曹鸣钰让我们搞的,我只负责上传下达。公司因为违法宣传,工商局要处罚,曹鸣钰给了我3万元让我去交罚款,但是这个钱我一直没交,后来公司出事了,我就把这个钱退给公安机关了。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孟昱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非法吸收17名投资人的存款达2075000元人民币,造成实际损失1991465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问题,经查,根据被害人的举报材料及陈述笔录、借款合同、出借方委托居间服务协议、借款凭据、出借资金及收益还款计划表、承诺函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投资明细表等证据材料证实,孟昱任职期间首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投资人共计24人,涉及合同金额4625000元,实际损失金额4493765元,其中包括曹鸣钰涉及的投资人7人,该7人涉及合同金额2550000元,实际损失金额2502300元;续签借款担保合同的投资人共计7人,涉及合同金额2480000元,实际损失金额2399100元,而孟昱身为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作为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曹鸣钰直接吸收的资金和续签合同涉及的金额均不宜认定为孟昱的犯罪数额,故本案应以孟昱任职期间山西壹鼎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直接吸收的资金2075000元认定为孟昱的犯罪数额。被告人孟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昱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和涉案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孟昱退赔被害人(名单另附)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茆世伟人民陪审员王计兰人民陪审员李继仙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段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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