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果洲绿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果洲绿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彭州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鼎呈置业有限公司,南充绿宝乡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邓建,邓磊,孙兴秀,四川省南充实达工贸有限公司,南充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杜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688号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50号。法定代表人:贾晓红,董事长。被告:四川果洲绿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9号4幢底层15号。法定代表人:邓建,执行董事。被告: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9号4幢底层15号。法定代表人:邓建,执行董事。被告:四川彭州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黄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邓建,董事长。被告:四川鼎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1幢12号。法定代表人:邓建,执行董事。被告:南充绿宝乡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9号4幢底层15号。法定代表人:邓磊,执行董事。被告:邓建,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邓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孙兴秀,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四川省南充实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9号4栋一层15号。法定代表人:赵璨,执行董事。被告:南充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来龙桥村。法定代表人:邓建,执行董事。被告:青杜鹃,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果洲绿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彭州绿宝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鼎呈置业有限公司、南充绿宝乡村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邓建、邓磊、孙兴秀、四川省南充实达工贸有限公司、南充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杜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之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红光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