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毛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502号被执行人:毛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毛某罚金、退赔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某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某的银行存款20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