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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东亮与刘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刘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943号原告:王东亮,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璞,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东亮与被告刘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东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东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