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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杭芳、应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杭芳,应哲,徐晓芳,朱建青,朱梦飞,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765号申请执行人朱杭芳,女,1972年6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应哲,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南市。被执行人徐晓芳,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朱建青,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梦飞,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李良,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杭芳与被执行人应哲、徐晓芳、朱建青、朱梦飞、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良已按协议归还借款23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朱杭芳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李良的追偿。申请执行人朱杭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良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朱杭芳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撤销执行申请书及收条各一份在卷佐证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杭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被执行人李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张光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龚奕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