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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进,吕汶洇,徐雪文,王文英,鲍继斌,张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366号申请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102号。负责人傅培松,董事长。被执行人:鲍进,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吕汶洇,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雪文,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王文英,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鲍继斌,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明仙,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进、吕汶洇、徐雪文、王文英、鲍继斌、张明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法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54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827元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3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国 辉审 判 员 伍 俊 鸿助理审判员 陈 孝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