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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城固县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城固县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139号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53年2月11日,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城固县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城固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生于1955年3月8日,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55年3月8日,住陕西省城固县(略……)。谢某某诉城固县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93.6元,减半收取计796.8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昕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