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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仁敏与毕节市鹏程驾驶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敏,毕节市鹏程驾驶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092号原告:李仁敏,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鹏程驾驶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347112626E,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关坝村。法定代表人:陈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仁敏与被告毕节市鹏程驾驶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仁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敏与被告毕节市鹏程驾驶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解处理,原告李仁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李仁敏负担。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印)书记员  肖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